337个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结果表明,2020年2月1日至19日,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7.1%,比去年同期上升9.3个百分点。

切实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3月31日,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2020年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邓立佳披露了今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主要目标,并阐述了为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省生态环保系统瞄准攻坚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正在推进包括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净土保卫战、夏季攻势等十个方面的工作落实。

李克明在市政协双月协商座谈会上指出 以奔跑的状态抓项目搞招商促发展

重点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全国人大和省人大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指出问题整改,严格按照整改方案明确的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拉条挂账、对标对表,做到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下一步,准备把专项治理向基层延伸,着实打造一支过硬的生态环保铁军。开展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和专项督察。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机制,对涉化工、危险废物、核与辐射等环境风险源开展隐患大排查。

强化重金属污染治理,推进重金属断面超标问题整治。水污染防治方面,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93.3%以上,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6.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实行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条件的,鼓励居民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的洁净型煤及专用炉具。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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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移动源、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关中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规划,逐步建立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信息共享和预警应急机制、重污染天气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协商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

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鼓励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低碳、绿色的消费习惯和生活方式。市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报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并征求企事业单位、专家、行业协会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大气质量日报等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每月公布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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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禁止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产能;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大气污染举报工作机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网络平台、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第四十三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转有关单位办理并告知举报人。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以及大气扩散条件等,针对颗粒物污染与臭氧污染研究制定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载入排污许可证。对复检结果有异议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核;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市人民政府在接到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解除区域预警提示信息时,应当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调整或解除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县市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计划,鼓励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机动车,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本级政府委托对同级其他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安排部署、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制定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办法。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四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密闭管理;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相应有效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二)大型堆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作业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堆场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第四节 其他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第四十四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一)国有土地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二)没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三)集体土地由使用人负责,没有使用人的由所有人负责。第三十一条 提倡公民低碳环保、绿色出行。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测取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联动执法和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其他负有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需要重点监控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和渣土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理、气象、污染特征以及不同污染类型对城区和相关城市传输影响进行产业园区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城市建成区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能源结构调整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能源供应,推进发电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三)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及错峰生产、错峰运输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四)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的煤炭、油品、天然气、生物质成型燃料等能源和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控制措施,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条 防治大气污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防止扬尘污染。

文章发布:2025-04-05 07: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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